钢城之家 政策法规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2014-10-10 16:30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层工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单位工会的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相同,即为3年或者5年,会员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召开全体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与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相同。
  第三条  实行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两会结合的,会员代表可以兼任职工代表。会员根据工会章程规定,有随时撤换其所选的代表之权利。

                  第二章   会员代表的产生
  第四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应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本单位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主人翁责任感强,在生产、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一定思想理论水平、工会法律法规知识、工会工作业务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热爱工会工作,能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五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在200至5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5%至20%;会员在501至1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0%至10%;会员在1001至5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10%至6%;会员在5001至10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5%。
会员在200人以下的基层工会,一般应召开会员大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须经上级工会批准,代表人数比例不得少于会员的30%。
  第六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职工会员代表一般应占会员代表总数的60%上。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   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的候选人,由其所在单位(分厂、车间、科室,下同)工会组织,按照基层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代表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名单,报基层工会平衡后,由代表所在单位的工会负责人主持,经会员直接选举为正式代表。
  第八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第九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有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废票;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有效票。
  第十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队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获得过半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
  第十一条  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代表时,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该级工会代表或会员。
  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应将代表名单提交基层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基层工会代表大会不设资格审查委员会。
对补选的基础工会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的任期与基层工会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从每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完成后为止。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以基层工会所属工会组织为单位分别组成代表团(组),推选正副团(组)长各1名。代表团(组)长根据代表大会的议程和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安排,负责组织代表的日常活动。

                  第三章   会员代表的职权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对基层工会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对基层工会领导人提出批评建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的职责是:
  (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二)积极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认真审议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三)严肃负责地履行民主选举的权利,认真做好各项民主选举工作;
  (四)积极参加对基层工会领导人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实事求是地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经常保持与本单位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注意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反映,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为做好各项工作主动献计献策;
  (六)积极宣传贯彻集团公司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团结和带动会员群众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七)会员代表对原选举单位会员负责,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会员和原选举单位对违法乱纪的严重失职的会员代表,有权提出罢免的要求。代表的罢免必须经过原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并报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审批。
  (八)会员代表因故调离原选举单位,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代表资格自免除。原选举单位出现的会员代表的缺额,由全体会员另行选举,并报经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的内容和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工会委员会筹备,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或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换届改选的会员大会,选举方案需经同级党组织讨论同意,并经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八条  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内容主要是:
  (一) 工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二) 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工会的重大活动和职工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
  (四)选举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通过罢免、撤换不称职的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或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民主评议工会工作和工会干部;
  (六)工会委员会提交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做好各项会前准备:进行调查研究,确定大会议题;将议题及早告知代表,请代表广泛征集群众的意见;草拟大会文件,准备有关材料等。
  第二十条  大会由工会委员会主持召开,在召开换届改选的大会时应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应按照预定的议程进行,鼓励和支持代表充分发表意见,如有必要,工会委员会可就某个问题的不同意见向代表大会介绍,供到会代表充分讨论。对需要作出决定的议题,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大会期间,会员代表可以联名提出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题,由工会委员会(或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议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同职工代表大会合并召开的,应分阶段进行,不能以职工代表大会代替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章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形成和贯彻
  第二十三条  决议范围——凡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一般都应作出决议。传达单位党组织、上级工会指示精神,以及安排工会日常工作和活动,一般不需要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决议草案的准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的问题,一般要先经过工会委员会讨论,由工会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和提出修改意见,最后由会员代表大会正式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决议的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决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须经应到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工会委员会对某个问题的决议或决定,会员代表大会有权修改或否定。
工会选举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集团公司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集团公司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由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集团公司工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五条 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
负责。

                    第二章  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
  第六条  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名额,设委员5—15人。
  第七条  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委员,经上级工会批准,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人组成。

                    第三章  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条  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均应按照干部“四化”的标准,从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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