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料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订单数量 | 单位 | 物资备注信息 |
|---|---|---|---|---|---|
| 105043538 | 缓蚀阻垢剂(复配) | 430#(除尘水) 有机磷(以PO4(3-)计)≥15% 固含量≥25% pH(1%水溶液)≤4.5 密度≥1.1g/cm3 25Kg/桶 | 27000 | 公斤 | |
| 105043537 | 缓释阻垢剂(复配) | 411#(连铸浊环水) 固含量≥22% 有机磷(以PO4(3-)计)≥17% pH(1%水溶液)≤4.5 密度≥1.05g/cm3 25Kg/桶 | 24000 | 公斤 | |
| 105043536 | 缓释阻垢剂(复配) | 311C#(净环水) 固含量≥35% 总磷≥28% 有机磷(以PO4(3-)计)≥25% pH(1%水溶液)≤4.5 密度≥1.05g/cm3 25Kg/桶 | 18000 | 公斤 |
合同签订后以甲方商务部门通知时间为准。
产品质保期为发票挂账后 12 个月。质保期内的产品如发生质量问题,质保期从产品恢复正常起重新计算。若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给甲方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质保期内,乙方的质保服务响应时间为 2 小时内回应,48 小时内到现场。乙方不及时处理产品质量问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因乙方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质保期外甲方依然有权向乙方追责。
在甲方财务账面无合同款或合同款不足履约保证金的,合同签订前须向甲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在货物入库后且无其它违约情形20个工作日内退还。
采购人: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陕西省韩城市龙门镇
联系人:杨工
联系电话:13891399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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