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蒙自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红钢“9·30”重大责任事故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红钢公司十余人旁听了整个庭审。
案情介绍
2021年7月26日,红河钢铁有限公司通过招标方式,将“七万立方米煤气柜防腐”项目交由云南昆钢有限公司承接,后该公司通过邀标比价方式将该项目交由河南某公司承接,河南某公司经理将该项目全权交由不具备相关资质的被告人杨某来负责,而杨某又以总人工工价15万元的价格将工程交给被告人孙某负责施工。2021年8月24日,被告人孙某带工人正式进入红钢公司动力能源厂煤气储备站进行除锈、防腐作业。同年9月30日13时10分许,因相关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施工吊篮,且严重超员使用施工吊篮,导致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现场作业人员五人连同吊篮一起从煤气柜顶部坠落地面,致使该五名施工人员当场死亡。同时两被告人杨某、孙某还为负责施工的工作人员伪造了特种作业操作证。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杨某、孙某在安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五人死亡,属情节特别恶劣,同时二被告人还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庭审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进行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对案件证据进行举证、质证,两被告人杨某、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均认罪认罚,法庭将择期宣判。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近年来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不仅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地阻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本案的发生,也再一次为生产安全敲响了警钟,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在生产、作业中应当谨慎谨慎再谨慎,一旦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任何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消除隐患,对于违规指挥、违章冒险无证高空作业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做到零过失,保证公民的人身安全及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安全。
蒙自红河钢铁有限公司动力能源厂煤气柜防腐项目“9·30”较大坠篮事故调查报告